GB 55002-2021 建築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範
1.0.2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築與市政工程須進行抗震設防,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使用維護等須執行本規範。
5.1.12建築的非結構構件及附屬機電設備,其自身結構及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防。
1.0.4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築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4.1.2室內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於或等於DN65的水平管道
5.1.3矩形截面面積大於等於0.38平米和圓形直徑大於等於0.7m的風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
5.1.4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
7.1.2對於內徑不小於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於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設防
8.1.2組成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構件應采用成品構件,連接緊固件的構件應便於安裝
4.2.1抗震支吊架主體應采用Q235B級以上碳鋼或不銹鋼等材料。
5.2.1抗震連接構件及管道連接構件用板材厚度不應小於5mm ,抗震斜撐構件槽鋼(或鋼管)厚度不應小於2mm。
5.3.1抗震連接構件在額定荷載作用下,保持1min ,不應產生明顯變形;當繼續施加到1 , 5倍額定荷載時,不應產生滑脫。
1.0.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築,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3.7.1非結構構件,包括建築非結構構件和建築附屬機電設備,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計
3.7.2非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 ,應由相關專業人員分別負責進行
13.4建築附屬機電設備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2條文對無抗震設防要求的附屬機電設備的支架進行了規定
13.4.3建築附屬機電設備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其與建築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應使設備在遭遇設防烈度地震影響後迅速恢復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