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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熟悉的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的情況下,我們經常將政府采購與招投標混為一談。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表明《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既密切聯系又互相區別。
一、規範的主體不同
1、《政府采購法》規範的采購人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招標投標法》規範的采購主體則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二、規範的行為性質不同
1、《政府采購法》,規範的是政府采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采購,還包括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等行為。2、《招標投標法》,規範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一種交易方式。3、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采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流程長而復雜。
三、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不同
1、政府采購按預算隸屬關系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並頒布。2、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四、法律責任不同
1、《政府采購法》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規範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2、《招標投標法》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3、《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有嚴格的區別。政府采購是政府改革財政支出管理、調節經濟運行的一種基本制度,其著重點是要解決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如何支出的問題,屬於政府內部事務。4、而招投標是業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規定格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五、包含的內涵不同
“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遵行《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程序相沖突。“政府采購”是政府部門的采購行為及為這種采購行為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簡稱,它的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括行為本身,而且包括規範采購行為的政府采購制度。就政府采購行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購主體、資金性質、采購對象等;而規範政府采購行為的采購制度就更為豐富,它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包括《招標投標法》、《合同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體系。在政府采購制度體系裏不僅包括有政府采購方式,而且還有其適用的條件和法定采購程序,自然也包括對“招標”這一采購方式的規範。因此,從招標與政府采購的內涵看,“政府采購”與“招標”是包含的關系,而不是相等的關系。
六、實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采購的程序始於采購預算的編制,止於采購資金的支付。政府采購程序要經過項目實施之前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計劃審批、招標文件制作發售、投標、合同備案管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受理、項目完工後檢查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等環節,比招標投標程序長得多。
2、招標的程序始於招標文件的制作,止於供應商的確定。“招投標”只能規範從招標文件制作到投標結束後供應商的確定部分采購程序,它不能規範其余的政府采購環節。可見招標只是政府采購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購”程序包涵了“招標”程序。
七、采購的代理機構不同
1、《政府采購法》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條例》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2、《招投標法》對於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限制性規定,具有招投標代理資質的機構就可以進行招投標代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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